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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万客来服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26MACY0XC577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涟水县涟城街道安东商业广场1-102、2-102、3-10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涟市监处罚〔2025〕0007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2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涟水县涟城街道安东商业广场1-102、2-102、3-102号商铺的经营场所从事超市经营活动。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从山东省临沂市购进“禧家佳”一次性筷子,进价为1.8元/包,销售价格是2元/包,共购进了10包,因时间过久,进货时间记不清楚了,无进货单据。购进后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共销售5包,其余的下架不再销售,销售时会出具超市小票。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元,利润共计1元。当事人进货时未记录上述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账目、已缴纳税收。 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从山东省临沂市购进“好客来喜庆纸杯”,购进价格为4.6元/包,销售价格是5元/包,共购进了10包,因时间过久,进货时间记不清楚了,无进货单据。购进后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共销售10包,销售时会出具超市小票。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0元,利润共计4元。当事人进货时未记录上述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账目、已缴纳税收。 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从山东省临沂市购进“时尚口罩”,购进价格是1.8元/包,销售价格是2元/包,共购进了10包,因时间过久,进货时间记不清楚了,无进货单据。购进后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共销售4包,其余的下架不再销售,销售时会出具超市小票。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元,利润共计0.8元。当事人进货时未记录上述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账目、已缴纳税收。 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从山东省临沂市购进“智格力香薰停车牌”,9.5元/个,销售价格是10元/个,共购进了4个,因时间过久,进货时间记不清楚了,无进货单据。购进后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共销售4个,销售时会出具超市小票。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0元,利润共计2元。当事人进货时未记录上述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账目、已缴纳税收。 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从江苏省南通市购进“泡泡毯”,进价为45元/个,销售价格是49元/个,购进了10个,因时间过久,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大概是2024年11月中旬以后,无进货单据。购进后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共销售2个,其余的下架不再销售,销售时会出具超市小票。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8元,利润共计8元。当事人进货时未记录上述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账目、已缴纳税收。 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从山东省某处定做购进“购物袋”,定做金额大概是***元,定做了**个左右,因时间过久,定做时间记不清楚了,无定做单据。订座后消费者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购物后,当事人免费将上述“购物袋”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当事人进货时未记录上述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账目、已缴纳税收。 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从山东省临沂市购进“晓阳雨?厨具系列”“筷子”,购进价格是1.8元/包,销售价格是2元/包,共购进1箱,每箱15包,因时间过久,进货时间记不清楚了,无进货单据。购进后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共销售3包,其余的下架不再销售,销售时会出具超市小票。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元,利润共计0.6元。当事人进货时未记录上述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账目、已缴纳税收。 当事人出于经营需要从山东省临沂市购进“乐驻家?”“一次性吸管”,购进价格是1.8元/包,销售价格是2元/包,共购进了20包,因时间过久,进货时间记不清楚了,无进货单据。购进后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共销售5包,其余的下架不再销售,销售时会出具超市小票。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元,利润共计1元。当事人进货时未记录上述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第一次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体都是“枣庄市喜得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次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体都是“临沂市金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7.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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