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雨阳调味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正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KT3R47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凤东路500号附7-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295号
:经查:当事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凤东路500号附7-6-7号从事销售活动。经询问调查当事人得知,其于2025年8月,帮市场内经营户配送了9瓶“乙基麦芽酚” 给昆明市五华区冯玉芝副食店,进价是70元/瓶,销价70元/瓶,未收取配送费。经与当事人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乙基麦芽酚”的进货材料,无法说明进货来源和具体时间。该商品于2025年9月12日由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报告,结论为:上述产品不是我司及我司授权生产的产品,是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合计630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
1. 对当事人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责令当事人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3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