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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华联玛客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海渊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4MA6E962J4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正安印象A区负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2
(2021)黔03民再3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正安华联玛客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兴强旺达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坛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正安诗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2-07
(2020)黔0324民初42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正安诗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正安华联玛客商贸有限公司
正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7
2022-01-21
(2021)黔03民再3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正安华联玛客商贸有限公司、正安诗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01
2021-04-12
(2021)黔03民终18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正安华联玛客商贸有限公司、正安诗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8-29
2020-12-09
(2020)黔0324民初42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正安诗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正安华联玛客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坛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149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市监处罚[2025]13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4日,我局登记的《投诉登记表》(编号:20250804)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和发现当事人经营霉变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正市监强制〔2025〕40号)和《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场所、设施)清单》([2025]第40号)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霉变的预包装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和扣押的涉案食品的种类、数量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海渊委托赵孝均代其到我局处理其经营霉变食品一案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受委托人赵孝均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受委托人赵孝均提供的赵孝均和法定代表人海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赵孝均和海渊均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查询时,截取的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履行告知事项和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以及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已确认的事实; 证据九: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赵孝均进行询问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霉变的预包装食品和其货值金额共计44.7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十: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赵孝均提供的华联玛客商品入库单(入库单号:202506170003)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肉松小贝蛋糕(海苔味)的进购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进购数量共45盒,进价为8.5元/盒的事实; 证据十一: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赵孝均提供的南昌华益辉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南昌华益辉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单》(编号:HTRSXBDG20250311)复印件1件,证明当事人已履行索票索证义务,和该涉案食品经检验合格后才出厂经营的事实; 证据十二: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申请,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证据十三: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正市监延强〔2025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2
正消行罚决字﹝2024﹞第0041号
2024年7月29日,我大队两名消防监督员对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正安印象A区负一层的正安华联玛客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安华联玛客商贸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机械排烟系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正安华联玛客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正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26
3
正安市监处﹝2023﹞21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5月2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2023年5月29日进购的泥鳅(淡水鱼)、牛蛙、2023年5月26日进购的大红灯笼椒进行抽样时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SBJ23520000566231207-1214)和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SBJ23520000566231210)、(抽样单编号:SBJ23520000566231211)、(抽样单编号:SBJ23520000566231212)各3份,证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淡水鱼)、牛蛙、大红灯笼椒进行抽检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27日 ,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30522512)、《检验报告》(NO:FHN20230522513)、《检验报告》(NO:FHN20230522514)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泥鳅(淡水鱼),因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牛蛙,因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的大红灯笼椒,因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3520000566231210)、(抽样单编号:SBJ23520000566231211)、(抽样单编号:SBJ23520000566231212)3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3份及《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告知其经营的泥鳅(淡水鱼)、牛蛙、大红灯笼椒,经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已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以及当事人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泥鳅(淡水鱼)、牛蛙、大红灯笼椒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岳金明为该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由其全权处理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一案相关后续事宜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岳金明进行询问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5月29日共进购泥鳅(淡水鱼)5公斤,以49.8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249元,获利49元;2023年5月
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500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