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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魏玉柏副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英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1MA2YQ3L48C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一里1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集市监处罚〔2023〕71号
2023年3月16日,我局接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集检检建受[2023]4号),根据《检察建议书》通报的内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一里157号的厦门市集美区魏玉柏副食品店涉嫌违规销售槟榔。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本案处理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天安一里157号的厦门市集美区魏玉柏副食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铺的东南侧货架前发现摆放有槟榔,合计21包。其中:1、“湘潭铺子枸杞槟榔”标识“感恩回馈55元秒杀”2包;2、“和成天下”标识“建议零售价50元”2包;3、“湘潭铺子枸杞槟榔”标识“30元”3包;4、“湘潭铺子枸杞槟榔”标识“20元”4包;5、“木糖醇槟榔”标识“15元”4包;6、“和成天下”标识“30元”1包;7、“咖啡槟榔”标识“20元”2包,8、“口味王”标识“30元”3包。 根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魏英华在询问笔录中的供述,上述槟榔都是2022年11月底,一个上门推销槟榔的人免费将槟榔放置于店内销售,等销售完再进行结算,没有进货台账,所以不清楚进了多少货。截止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共销售80包。其中:1、“湘潭铺子枸杞槟榔”标识“感恩回馈55元秒杀”,进价49元,销售价55元,销售了8包;2、“和成天下”标识“建议零售价50元”,进价44元,销售价50元,销售了12包;3、“湘潭铺子枸杞槟榔”标识“30元”,进价26元,销售价30元,销售了15包;4、“湘潭铺子枸杞槟榔”标识“20元”,进价16.5元,销售价20元,销售了10包;5、“木糖醇槟榔”标识“15元”,进价13元,销售价15元,销售了8包;6、“和成天下”标识“30元”,进价26元,销售价30元,销售了8包;7、“咖啡槟榔”标识“20元”,进价16.5元,销售价20元,销售了10包;8、“口味王”标识“30元”,进价26元,销售价30元,销售了9包。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 当事人在购进时未查验留存供货商证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留存进货票据。 2023年3月29日,上述21包槟榔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当事人的经营者魏英华进行销毁。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违反规定从事槟榔销售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34元。 当事人从事槟榔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槟榔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34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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