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向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3783154849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7、裙楼幢07单元15层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2
(2024)鄂0115民初637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盛腾佳华商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
2024-08-12
(2024)鄂0115民初57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3
2023-03-15
(2023)鄂0111民初319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融慧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3-1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4
2020-01-31
(2020)鄂0192民初5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强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29
2018-11-29
(2016)鄂0192民初369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391.5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7-31
2017-01-13
(2016)鄂0192民初369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红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
2016-08-02
(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86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与仲**、宜昌市东晟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11号
经查,3台涉事客梯(注册代码为:3110421192024010033、31204201192024010012、312044201192024010004)使用单位是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1月。另查明,涉事电梯由当事人负责销售、安装。2022年12月,当事人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29台电梯(含涉事电梯)的安装服务,总费用为1588000元,同时约定自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成,经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之日起24个月内免费提供维护保养。涉案电梯于2024年1月16日由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监督检验合格,免费维护保养到2026年1月15日止,案发时处于免费保养服务期内。签署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29台电梯安装总费用为1588000元。涉案三台电梯安装费用为:164275.86元。根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2024年1月以来,当事人派遣员工周红胜、谢珊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开展维保作业,以上两名维保人员均持有操作证件。2025年11月11日,我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查阅武汉智慧电梯小程序电子维保工单,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10月30日对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代码为3110421192024010033的电梯开展了维护保养,两次维保间隔16天;2025年10月25日、11月11日,对设备代码为31204201192024010012的电梯开展了维护保养,两次维保间隔17天;2025年9月17日、11月10日,对设备代码为312044201192024010004的电梯开展了维护保养,两次维保间隔54天;均超出《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规定的维保间隔时间。2025年11月19日,我局监察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谢远华进行询问调查,谢远华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异议,承认是由于公司的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维保作业导致的。当事人负责维保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电梯3台,目前处于免保期内,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因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开展电梯维护保养问题被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该电梯维保属于免费维保周期内,无违法所得。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7000元。
37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