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丰城市产投园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鸿才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MADMFRGK1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健走步道丰城产投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处罚〔2026〕31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为园区运营主体,企业入驻园区时,双方签订入驻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收取企业孵化费、电费、场地押金等费用。其中,企业孵化费按 12 元 / 平方米计收,费用包含物业费、公共区域保洁、秩序维护、公共区域日常运行维护等;电费按实际用量据实结算。 当事人系代理购电工商业单一制1-10千伏用户,国家电网每月1日出具电费账单,执行分时电价,各月电价标准不同:2026年01月用电分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对应电价分别为0.8979153元/千瓦时、0.8253471元/千瓦时、0.6076425元/千瓦时、0.3899379元/千瓦时。其用电的峰谷分时比例为尖峰9.02%、峰23.58%、平54.62%、谷12.79%、深谷0%;2026年2月用电分为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时段,对应电价分别为 0.8978585元/千瓦时、0.6490895元/千瓦时、0.4003205元/千瓦时、0.358859元/千瓦时。其用电的峰谷分时比例为尖峰0%、峰28.25%、平54.32%、谷15.90%、深谷1.53%;2026年3月用电分为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时段,对应电价分别为 0.9038953元/千瓦时、0.6577855 元/千瓦时、0.4116757元/千瓦时、0.3706574元/千瓦时。其用电的峰谷分时比例为尖峰0%、峰27.84%、平44.42%、谷17.10%、深谷10.64%。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规定,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施及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列支,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查,当事人园区内企业均安装独立单一电表,不具备分时计量功能,无法核算各企业分时用电量;园区电表分为两类,一类为智能电表,企业按 0.86元/千瓦时预存电费,另一类由工作人员月底上门抄表,按0.792-0.86元/千瓦时不等标准结算电费。当事人在平段、低谷、深谷时段电价基础上加收其他费用,且其 “智能售电服务系统” 无法查询企业分户实际用电量,电费均采用预充值模式,无法核算向用电企业多收电费金额。 2026年05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函》;2026年05月20日,依法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赣丰市监〔稽价〕责退〔2026〕6026号),责令当事人四十五日内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当日发布退款公告;2026 年0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关于退还多收价款的函》,督促其履行退款义务。 鉴于国家电网对当事人执行分时电价计费,而园区企业单一电表不具备分时计量条件,无法核算每月每户分时电费,进而无法确定多收电费金额及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对当事人按无违法所得予以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3、执法人员打印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文件,证明了收取物业的同时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事实; 4、执法人员在国家电网提取并打印的2026年1-3月《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各一份,证明了国家电网按照分时电价向当事人收取电费的事实; 5、当事人现场提供的2026年1-3月国家电网的《电费账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了该公司电费按分时电费缴纳的事实。 6、当事人现场从该公司售电系统中导出并打印的2026年1-3月《营业售电月报表》和《抄表记录》,证明了该公司未按分时电价且按电价0.792-0.86元/千瓦时向取园区用电企业收取电费的事实; 7、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入园企业与该公司签署的《入驻协议》三份,证明了该公司已收取了物业费的事实; 8、2026年05月05日对当事人送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2026年05月1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存在已收取物业费的情况下,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 9、2026年05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函》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在责令退款前告知当事人应当退款的事实; 10、2026年05月20日,本局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本局分别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的事实; 11、2026年0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的《关于退还多收价款的函》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本局督促了当事人
1、责令改正; 2、警告; 3、处罚款95000元。
950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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