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龙军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占军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1MA0Q4KF53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康惠路 景程大厦131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巴什市监处罚﹝2025﹞1号
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内蒙古龙军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鄂尔多斯市晨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富文苑小区)进行检查,该单位维护保养在用电梯1部(2号楼4单元注册代码31101506992017050013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蒙KK04602(18)),维保记录显示近期维保日期为2025年2月24日,维保人员刘荣、苏江涛。经现场调查及调取2025年2月24日当日监控,视频中并未发现刘荣、苏江涛到场对2号楼4单元电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依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电梯未停止运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是无法完成维护保养的,在当天视频中未发现电梯有停止后进行维保作业的视频,所以可以认定当日维保人员刘荣、苏江涛未进行维保作业,但是刘荣、苏江涛将维保日期填写在2025年2月24日。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以及对相关负责人询问调查,我局认定当事人内蒙古龙军电梯有限公司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