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冲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CNUDCX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垟底村沿溪路1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6)浙0281民初157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波市北仑区妍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2
2025-12-19
(2025)浙0206民初16258号
运输合同纠纷
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妍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路政罚〔2026〕70126
-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柒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078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2
温路政罚〔2026〕72150
-
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叁拾伍元整。
813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5-07
3
温路政罚〔2025〕9736
2025年8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提供的线索前往灵沙公路与228国道交叉路口布控,于2025年8月14日10时16分,发现黄志元驾驶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C1299重型自卸货车(4轴)运载沥青从龙港市开往马站镇,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将该车引导至苍南县秤心如意过磅服务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70.5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9.5吨。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玖拾元整。
14790.00元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14
4
温路政罚〔2025〕7488
2025年10月27日13时42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兆士、俞宗秋在新国道1962K+9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C0787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发现:2025年10月27日13时42分,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林大添驾驶浙CC0787重型自卸货车从万全镇章桥村载运黑土到麻步瑞苍三标。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5.02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铰接列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4.02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已按要求于2025年10月31日10时54分卸载了超限装载的货物41.92吨。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零伍拾元整。
1205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31
5
温路政罚〔2025〕7485
2025年10月27日13时44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俞宗秋、黄兆士在新国道1962K+9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C8576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黄志元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5年10月27日13时44分,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黄志元驾驶浙CC8576重型自卸货车从万全镇章桥村载运黑土开往麻步瑞苍三标,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7.53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铰接列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53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已按要求于2025年10月29日15时59分卸载了超限装载的货物37.65吨。
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零伍元整。
830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9
6
温路政罚〔2025〕7753
2025年9月17日10时44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浙运安)发现车号为浙CC0799重点监管货车有违法嫌疑。2025年9月17日10时58分,执法人员王照东、陈宗世在104国道西国境K27+500m检查时发现该车,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陈应祝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5年9月17日上午,当事人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陈应祝驾驶浙CC0799重型自卸货车从平阳县海西镇水稳站载运水泥稳开往平阳县萧江高速工程指挥部。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5.59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千克”。该车为四轴载货汽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59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已按要求于2025年9月17日15时24分卸载了超限装载的货物23.94吨。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壹拾柒元整。
2517.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8
7
温路政罚〔2025〕7467
2025年7月24日9时36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叶长胜、刘小沂在新104国道1961K+6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CC8576重型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光平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5年7月24日9时36分当事人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王光平驾驶浙CC8576重型自卸货车由渔塘石子场运载沙子至瑞安华东搅拌站,经检测,该车总重为58.64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64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已按要求于2025年9月15日15时56分卸载了超限装载的货物29.74吨。
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陆拾元整。
8860.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16
8
平阳应急罚决﹝2025﹞第000070号
当事人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沙岗村村口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玖拾元整(¥490.00);3.没收违法财物2.015吨0号车用柴油。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玖拾元整(¥490.00);2、没收违法财物包括2.015吨0号车用柴油;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120000.00元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09-13
9
温路政罚〔2025〕73125
2025年8月31日7时8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浙运安)发现车号为浙CC2216自卸货车重点监管货车有违法嫌疑。2025年8月31日7时14分,执法人员李大可、鲁汝炼在飞鳌大道K04+700M检查时发现该车,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光平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5年8月31日上午,当事人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指派王光平驾驶浙CC2216自卸货车从万鳌公路石子厂载运石子开往瑞安华东搅拌站。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1.17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载货汽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17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已按要求于2025年8月31日14时32分卸载了超限装载的货物30.3吨。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512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01
10
温路政罚〔2025〕9529
2025年8月13日15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平台提供的线索前往228国道4132K+900m布控,于2025年8月13日15时47分,发现林大添驾驶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CC0787重型自卸货车(4轴)运载沥青从平阳县开往马站镇,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将该车引导至苍南县秤心如意过磅服务站实施现场检测,发现该车车货总质量66.09吨,载运的货物可解体。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5.09吨。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捌拾伍元整。
12585.00元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