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洋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晏宗仁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3MA7ME81H3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桥市镇柴湖村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芝麻小花卷”最小包装上标签印有“净含量:散装称重”,但该涉案产品大包装箱上印有总净含量数值,为定量预包装食品,该涉案产品最小包装未按要求标注净含量,当事人一共生产了55箱该批涉案产品,其中30箱已销售,销售价格为30元/箱,当事人向经销商发布了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已流向商场超市进行零散销售,所以未能召回已销售涉案产品,剩余的25箱涉案产品,当事人于案件调查期间自行进行了销毁。另外,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肉菜小笼包”面包和“红豆松松包”面包的营养成分表计算材料,该材料显示“肉菜小笼包”面包和“红豆松松包”面包实际计算的营养成分与标签上标注的营养成分不一致(“红豆松松包”面包:能量计算为1286.55kj/100g,包装上标注为1401kj/100g;蛋白质计算为9.168g/100g,包装上标注为8.7g/100g;脂肪计算为8.273g/100g,包装上标注为9.8g/100g;纳含量计算为219mg/100g,包装上标注为198mg/100g。“肉菜小笼包”面包:能量计算为1571.02kj/100g,包装上标注1401kj/100g;脂肪计算为14.8g/100g,包装上标注9.8g/100g;纳含量计算为398mg/100g,包装上标注为198mg/100g),“肉菜小笼包”面包销售了40箱,“红豆松松包”面包销售了25箱,销售价格均为30元/箱。此外,当事人生产的“肉菜小笼包”面包品名为“肉菜小笼包”,产品类型为“烘烤类糕点”属实,但该产品的生产原材料和制作工艺同时符合“面包”和“糕点”的含义,且当事人出示的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执行的国标文件与标签上一致,不涉及食品类别界定模糊的问题。以上调查内容中,涉案产品标签分别存在未按要求标注净含量和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的问题(“芝麻小花卷”面包未按要求标注净含量,其货值金额1650元,违法所得900元;“肉菜小笼包”和“红豆松松包”面包虚假标注营养成分,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1950元),当事人分别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要求标注净含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之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算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算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2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处9000元罚款。
当事人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1950元违法所得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的以上两起违法行为,共计作出罚款19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的行政处罚。
19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