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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廖洪春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廖洪春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LG4J1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交通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18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向经销商(名称:仙桃市中亚广场立马电动车,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营业执照)订购开拓者/LM1000DT-11YME3001G型立马牌电动摩托车15辆,购进单价为2800元/辆,购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共计支付42000元。经当事人要求,经销商首次向当事人配送的电动摩托车不包括车辆电池与车辆充电器,在车辆销售过程中,经销商再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为其配送电池与充电器。当事人收到该批车辆后,将其摆放在营业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3000元/辆。 2025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该批电动摩托车中的8辆售出,剩余7辆待售。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其中一辆进行检查,该电动摩托车车辆信息为:型号:开拓者/LM1000DT-11 YME3001G,车架号:LU41LJ314SAZ20854。该车辆随车附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编号:YM2891251565040)《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A098757J68BA100DT57000000)。。上述《车辆一致性证书》标示有:“车架号LU41LJ314SAZ20854,铅酸电池型号:6-DZF-20,充电器生产企业:浙江聚缘电子有限公司,充电器型号:DZM722001”等内容。当事人为该电动摩托车随车配备了电池与充电器,随车配备的电池外包装及电池本体标示的内容为:电池型号:6-DZF-20.3,随车配备的充电器外包装及充电器本体标示的内容为:“充电器型号:DMQ603001,浙江绿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造)。上述电池型号、充电器型号及生产厂家与涉案电动摩托车《强制性产品一致性合格证书》标示的相应内容均不一致,且当事人未对涉案电动摩托车重新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当事人在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时称,无法提供已售出的8辆同批次电动两轮摩托车的销售记录,但上述车辆配备的电池、充电器与《强制性产品一致性合格证书》一致。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立马”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数量为一辆,货值金额为30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的行为,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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