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晴好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ELQU38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紫月东路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615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自行设计宣传内容,并委托他人制作一张喷绘广告,随后于2024年11月9日将喷绘广告张贴在其经营场所内。
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冷藏展示柜上张贴有上述喷绘广告,内容为“本店经营 海鲜 冰鲜 河鲜 明虾 花蟹 鳄龟 墨鱼 老龟 水鱼 猪肚 鲈鱼 生鱿鱼 石斑鱼 斑节虾 桂花鱼 多品种螺 各种冰鲜鱼 品质最好 价格最低 品类最全”。
据当事人陈述,制作上述内容的喷绘是为了餐厅达到更高的销售额,上述喷绘的制作费用共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制作者的具体信息。
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喷绘广告撤除。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