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张榜百家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锦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D38071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张榜镇榜水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9
2019-10-24
(2019)鄂11民初20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蕲春县张榜百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70号
经查:当事人在武汉六六果坊购进由①漳州市亿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FSD?”微笑饼干(细腻黄油味)20袋,净含量238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7日,保质期10个月,进价6元/袋,售价8元/袋,售出18袋,库存2袋在货架待售;②宜昌欣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优洋?”蜜桃牛奶乳酸菌饮品15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3元/瓶,售价4元/瓶,售出12瓶,库存3瓶在货架待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上述两款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故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共计2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两款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FSD?”微笑饼干(细腻黄油味)2袋和“优洋?”蜜桃牛奶乳酸菌饮品3瓶,处以15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FSD?”微笑饼干(细腻黄油味)2袋和“优洋?”蜜桃牛奶乳酸菌饮品3瓶;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