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御香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CTNQCR9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路西村六覃一队烟墩山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涉案产品“宝生颐养汤料(其他固体调味料)20g/袋(生产日期:2025-06-17)”由当事人生产,并提供《O/YXG广西御香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O/YXG 0001S-2025固态汤料(非即食)》“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目:铅(以Pb计)/(mg/kg)≤2.42,指标:1.0。”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标准指标≤1.0,实测值2.42,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Q/YXG 0001S-2025《固态汤料(非即食)》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无订单,当事人生产的“宝生颐养汤料(其他固体调味料)20g/袋(生产日期:2025-06-17)”产品共80袋,其中76袋产品于2025年10月14日被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当事人以10元/袋销售给抽样单位,剩余4袋(产品包装标价为59.9元)分给员工食用,做有产品原料进货台账记录、产品生产记录。没有做有留样及记录、亦未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当事人在生产“宝生颐养汤料(其他固体调味料)20g/袋(生产日期:2025-06-17)”产品过程中均按要求进行,使用了打粉机、混料机、烘干机、打码机、封口机、称等设施设备,上述设施设备还用于生产其他批次方便食品、代用茶产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货值金额计算意见,本案的货值金额应为76袋×10元/袋+4袋×59.9元/袋(产品包装标示价格)=999.6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上述生产““宝生颐养汤料(其他固体调味料)20g/袋”原材料购进价款为18.7元/袋,故本案没有违法所得。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