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傅强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802598659394M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03
(2021)最高法民终5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吕**,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裘**,张**,宣城市总商会,李*,贾**,徐**,郑**,王**,宣城市浙商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裘**,宣城市浙江商会,裘**,阮**,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2
2021-06-03
(2021)最高法民终5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浙商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总商会,宣城市浙江商会,贾**,裘**,裘**,吕**,李*,王**,张**,裘**,郑**,阮**,徐**,饶**,孙**
最高人民法院
3
2020-10-14
(2019)皖民初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市浙商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总商会,宣城市浙江商会,贾**,裘**,裘**,吕**,李*,王**,张**,裘**,郑**,阮**,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30
2024-02-27
(2022)皖18执30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张**、宣城市浙商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4-08
2021-12-17
(2021)最高法民终52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浙商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5139769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08
2021-12-17
(2021)最高法民终52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浙商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51397695.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15
2020-11-06
(2019)皖民初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浙商大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市浙江商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271780.46元
民事案件
5
2019-11-26
2018-01-25
(2017)皖1881民初42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26
2018-06-06
(2017)皖1881民初42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标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8809.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1-15
2016-01-15
(2016)皖18执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10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6-01-15
2016-01-15
(2016)皖18执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100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5-04-15
2015-03-23
(2015)宣中执字第00117-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2
4600719.39元
执行案件
10
2015-04-15
2015-03-16
(2015)宣中执字第001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越浩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3
212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文罚字﹝2024﹞48号
接到线索举报,2024年12月5日14时,兰溪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后,告知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赤山老虎头遗址两线范围外前期已探明的6座古墓范围均以被推平,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前,考古发掘区域内不得施工或者作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考古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前,考古发掘区域内不得施工或者作业。”的相关规定。现依据《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浙江省文物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二条“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裁量基准第4项“造成文物或环境风貌严重破坏及改变,严重后果难以消除的;或者造成考古发掘工作无法进行的,给予较重处罚,罚款适用35万-50万元”的规定;12月9日,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结合当事人已知其施工区域存在古墓葬未发掘,仍开展场地平整工作,导致前期已探明的6座古墓被破坏不存,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对当事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1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文罚告字〔2024〕48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截止日前,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申请。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考古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到指定的银行(开户银行:兰溪农商银行,帐户:兰溪市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帐号:2010*********9007777)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兰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12月18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罚款
500000.00元
兰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