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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勇毅鲜肉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CWQTAP7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昆钢天城购物超市1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225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7月11日经营的猪里脊肉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氯霉素标准指标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果实为0.581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猪里脊肉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盐场综合市场安宁赵冬琴鲜肉摊购进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该猪里脊肉当日共购进3.6kg,除2.16kg用于抽样检验外,其余1.44kg当事人已于当日自己食用,进货单价为27元/kg,抽样价格为32元/kg,故货值金额为115.2元,违法所得为10.8元。
当事人涉嫌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及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元零捌角(¥10.80元); 2.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 币柒佰元整(¥700.00元); 3.对未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柒佰壹拾元零捌角(¥710.80元),上缴财政。
7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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