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芸笙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灯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5MAE9B4BNX8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333号2幢1-2-商业1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5
合同纠纷
樊***,谭**,胡*,冉*,姚**,张*,李**,王**,邬**,肖*
重庆芸笙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廖**,黄**,但*,杜**,九龙坡区思奕瑜伽馆
云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4-22
(2026)渝0235民初13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谭*
黄荣森;重庆荟笙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但玲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云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11-18
合同纠纷
但*
杜晓敏;黄荣森;重庆芸笙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廖彦淞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云阳市监处罚〔2025〕191号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了当事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原法定代表人)、部分消费者,提取了当事人经营以来与消费者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书全部复印件及消费者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对缴费人数及金额制表进行了统计。经查,黄荣森于2024年年底打包接手但玲经营多年的瑜伽馆,于2025年1月13日在原址注册重庆芸笙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35MAE9B4BNX8,住所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333号2幢1-2-商业13,注册资本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荣森,主要从事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等。2025年5月19日、27日进行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投资人)变更为童灯,其他登记事项没作变更。当事人登记注册后,采取消费者先缴费购买课程再提供健身服务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中,当事人采用统一预先印制的合同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消费纠纷处理方式。当事人从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共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161份,涉及消费者187人,消费者缴费金额共计765496.00元。经核实,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书中的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到瑜伽馆内部从事任何运动练习或使用任何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风险及后果(如受伤、感染疾病、及由此引发治疗及相关费用或损失,个人物品遗失或被盗等)并承诺因您在瑜伽馆内从事任何运动练习、或使用任何设施而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除非该后果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本瑜伽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由于不可归责于甲方的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导致乙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条款和内容,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还查明,2025年5月下旬,由于当事人安排的老师(教练)不足等原因,导致会员缴费后不能正常约课,部分会员还没有开始上课,部分会员上了一些课时但剩余课程未上完,继而引发消费者群体上访事件。从2025年初经营以来,当事人提供了固定培训场地及培训相关设施设备、培训老师等,并从2025年1月到5月上旬消费者能够预约课程并能够上课,实际提供了服务,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未发现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格式条款对消费者并未产生实际损害,对当事人收取的预付金,不能判定为违法所得。因此,认定重庆芸笙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招牌:云锦瑜伽)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5万元。
150000.00元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云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