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华莱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占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202MA38K35U4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昌江区景市瓷都大道中段昌达大厦底层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商处罚〔2023〕83号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珠山区华莎酒庄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区域内存放有待销售的产品:1、“Budweiser”(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酒19箱(24瓶/箱,500mL/瓶);2、“BUD LIGHT”(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酒205箱(12瓶/箱,300mL/瓶);3、“Corona Extra”(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酒10箱(12瓶/箱,330mL/瓶),4、“Rochefort”(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酒6箱(24瓶/箱,330mL/瓶),共3180瓶。
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 版)>的通知》(赣市监归【2022】6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当事人存在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未查验留存进货单据、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予以处罚。
71197.50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