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正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6MAABQ5DG4F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新仓路A幢-1层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567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8月5日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新仓路A幢-1层1-1号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经营。2025年6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待销售的沙地蜜薯、妃子笑荔枝进行了抽检,妃子笑荔枝样品数量为4.01kg,其中2kg为备样,2.01kg用于检验。沙地蜜薯样品数量为3.74kg,其中1.86kg为备样,1.88kg用于检验。样品由执法人员以妃子笑荔枝19.8元/kg、沙地蜜薯7.16元/kg的价格购买,共支付了106元。样品本局依法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2025年6月29日,本局收到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03AP060100、No:2025-03AP060101),其中,1、沙地蜜薯(报告编号:NO:2025-03AP060100),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为:0.01,实测值为0.1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妃子笑荔枝(报告编号:No:2025-03AP060101),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4。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标准指标:0.1;实测值:0.4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在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收银台张贴有温馨提示离柜不认字样告示。本局送达《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沙地蜜薯、妃子笑荔枝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索取相关进货单据。本局查实的沙地蜜薯样品数量为3.74kg,妃子笑荔枝样品数量为4.01kg,抽检时已销售给了抽检人员,沙地蜜薯按照销售价7.16元/kg计算,销售金额为26.7元(3.747.16);妃子笑荔枝按照销售价19.8元/kg计算,销售金额为79.3元(4.0119.8)。合计违法所得106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06元;
三、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2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924号
2023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新仓路A幢-1层1-1号的江津区怡雅食品经营部正在销售的“全宗”牌纯红薯粉、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9月27日、2023年10月7日,本局分别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判定上述“全宗”牌纯红薯粉、香蕉不合格。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