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祥瑞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毕玉杰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81352169002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卫东街(原海口公司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5〕156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讷市监处罚〔2025〕184号
经查,讷河市祥瑞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八户企业(详见拟吊销企业名单)先后于 2006年至2022年期间登记设立,现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期间,因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报告,被系统自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至今未改正。执法人员通过营业执照的登记住所无法和当事人取得联系。2025年9月3日,我局向讷河市人社局发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讷河市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涉及劳动仲裁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2025年9月4日,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回函我局,当事人不涉及劳动仲裁案件;2025年9月3日,我局向讷河市税务局发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讷河市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税务登记情况,2025年9月9日,讷河市税务局回函我局,讷河市祥瑞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讷河市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讷河市沉博绝丽科技有限公司、讷河市友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福生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讷河福天药店、讷河市雅都世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均已办理税务注销,讷河市峰盈劳务有限公司未办理登记
讷河市祥瑞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2024年度企业年报情况时,通过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监测发现,截止2025年6月30日企业年报公示申报结束之日,你公司连续2年没有申报企业年报公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处进行现场检查,未见有你公司经营活动迹象,无法联系你公司。执法人员随后拨打你公司登记电话,也无法取得联系。2025年9月3日,我局向讷河市人社局发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讷河市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涉及劳动仲裁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2025年9月4日,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回函我局,可知你公司不涉及劳动仲裁案件;2025年9月3日,我局向讷河市税务局发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讷河市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税务登记情况,2025年9月9日,讷河市税务局回函我局,可知你公司已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涉嫌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