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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马龙兰州拉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BN75J0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镜泊东街领秀名都1号楼0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33号
2025年7月21日,我单位在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接到举报称“2025年7月19日在该商家用餐吃出虫子”,并提供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在2025年7月21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处营业状态,该店负责人在场,对于举报人提供的图片及视频证据无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局2025 年7月 22 日予以立案调查。 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宁安市马龙兰州拉面馆经营者马龙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经营者马龙身份证复印件、宁安市马龙兰州拉面馆营业执照复印件、宁安市马龙兰州拉面馆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一份、收款记录截图一份。 当事人马龙举表示2025年7月19日下午有三位顾客进店点餐吃饭,吃饭过程中顾客发现菜里有苍蝇,顾客要求本次进店消费的所有菜品免单,当事人马龙现场并未同意,表示只免单有苍蝇的菜品,双方协商不一致顾客就走了,有苍蝇的菜品为吧台上的卤菜,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21日进行现场检查时调取了该店的监控,监控内容当事人马龙陈述事实一致,同时该店在经营时间并未设置防蚊虫设备设施,经当事人马龙确认,以上情况属实。 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共销售56元,混有异物的食品售价为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2.宁安市马龙兰州拉面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二张。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4.经营者马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5.收款截图一份,证明顾客付款56元。 6.消费者举报单一份,证明举报内容情况。 案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理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元;共计罚没1003元。
1000.00元
-
2025-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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