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光和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仲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3L01815167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白霓镇武长街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13号
2025年3月30日,当事人按照业务员徐永新要求生产标签标注“规格型号:50g,生产日期:2025年3月30日,保质期:9个月,执行标准:GB/20977,生产者:崇阳县光和食品厂,地址:湖北省崇阳县白霓镇武长街112号,生产许可证号:SC12442122350426,电话:138****3749”等内容的“芝麻甜味小麻花”42件(50包/件)。生产后于2025年3月31日以25元/件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050元。业务员徐永新收到货后将其销售给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徐饭店(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上述批次“芝麻甜味小麻花”出厂时未经厂里自检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2025年10月17日,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芝麻甜味小麻花”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于2025年11月14日出具报告编号为NO:A22507686*****1001C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抽检批次“芝麻甜味小麻花”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050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出整改方案,主动采取召回等积极措施改正错误、挽回影响、减轻危害,因购买者已消费,无法召回上述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