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昊尊闽陕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梦云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7MA6W9CYQ8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陵区310国道与新210国道交叉十字西北角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26
(2024)陕0117民初6445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西安市高陵区昊尊闽陕贸易有限公司高陵区东关加油站
王嘉泽;西安容大安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6
(2024)陕0117民初6445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西安市高陵区昊尊闽陕贸易有限公司高陵区东关加油站
王嘉泽;西安容大安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三稽罚﹝2026﹞9号
你单位下属分公司西安高陵区昊尊闽陕贸易有限公司高陵区东关加油站2023年度因隐瞒销售收入4,617,302.65元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等,其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因为是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对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1.各项附加税。因你单位在202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享受“六税两费”税收优惠的减免,本次检查后,你单位不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的标准之一,故不能享受“六税两费”税收优惠的减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三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应补缴2023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9,649.22元,教育费附加4,135.39元,地方教育附加2,756.93元,印花税7,363.01元,少缴房产税9,501.91元,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333.36元。各项税费合计38,739.82元。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51,680.26元。
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91,763.88元
391763.88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