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从化城郊鸿叶摩托车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汤结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9XMCUL98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城新路1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从市监处罚〔2025〕45号
根据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JDJD***********)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批号:241016、生产厂家: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型号:6-DZF-12/12V 12Ah),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低温容量不符合GB/T 22199.1-2017标准,依据《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下旬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以280元/组(4个/组)的价格购进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批号:241016、生产厂家: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型号:6-DZF-12/12V 12Ah)3组,并以300元/组(4个/组)的价格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上述铅酸蓄电池4个(4个/组)被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购买用于抽检,4个备样的被我局现场查封,剩余对外销售完毕。 因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的销售单据,我局根据当事人供述的销量、销售价和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监督抽查时的库存数量,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600元,货值金额为900元。
1、没收质量不合格的1盒(4个/组/盒)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批号:241016、生产厂家: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型号:6-DZF-12/12V 12Ah); 2、罚款15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15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2
穗从市监处罚〔2024〕13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不知名的上门推销员处以28元/个的价格购进电动车充电器(生产厂家:天长市朋恒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02月28日(05-08)A、产品型号:60V 20Ah、直流输出电压:60-74.4V、执行标准:T/TCDZ 0001-2019、输入功率:≈200W、售价:32元/个)50个,以30元/个的价格购进电动车充电器(生产厂家:天长市盛达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8月18日(05-08)A、产品型号:60V 45Ah、直流输出电压:60-74.4V、执行标准:T/TCDZ 0001-2019、输入功率:≈200W、售价:35元/个)10个,购进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厂家:乐清市南科摩配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 811-2010、生产日期:2023年6月20日、种类类型:B类/半盔、售价:10元/个)30个,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对外出售。 上述2款电动车充电器的标称执行标准为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T/TCDZ 0001-2019),上述产品作为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02月28日和2023年08月18日,需要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但上述2款电动车充电器的输出接口与《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第5.5.7和5.5.8项不一致,标示输出电压为60V-74.4V,与《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第5.5.1项(标称电压48V及以下)不一致;上述摩托车乘员头盔未附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摩托车乘员头盔》(GB811-2010)第7.2.3项,我局认定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上述电动车充电器(生产厂家:天长市朋恒电子有限公司)33个、电动车充电器(生产厂家:天长市盛达电子通讯有限公司)3个和摩托车乘员头盔23个,剩余当事人已对外销售完毕。 因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销售单据,我局根据当事人供述的销量、销售价和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数量,认定本案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为859元。
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电动车充电器(生产厂家:天长市朋恒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02月28日(05-08)A、产品型号:60V 20Ah、直流输出电压:60-74.4V、执行标准:T/TCDZ 0001-2019、输入功率:≈200W、售价:32元)33个、电动车充电器(生产厂家:天长市盛达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08月18日(05-08)A、产品型号:60V 45Ah、直流输出电压:60-74.4V、执行标准:T/TCDZ 0001-2019、输入功率:≈200W、售价35元)3个和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厂家:乐清市南科摩配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 811-2010、生产日期:2023年6月20日、种类类型:B类/半盔、售价:10元)23个; 2、没收违法所得859元; 3、罚款3825元。
3825.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