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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鸿福楼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法院公告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广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05JGUC86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千户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3
2023-10-1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4
2023-08-0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5
2023-04-17
(2023)津0114民初5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鸿福楼食品有限公司
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30
(2024)津0114民初130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鸿福楼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铉达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4-08-2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鸿福楼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铉达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3
2023-08-1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鸿福楼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铉达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市监崔罚【2024】43号
经调查,天津市鸿福楼食品有限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JGUC8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12022206102)。经营场所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千户庄村,主要从事肉制品生产。2024年5月22日食品安全监管科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千户庄村的天津市鸿福楼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2023年2月3日生产的四喜丸子产品检验样品留样,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进行控制。5月22日检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BCS24042655F),报告中显示该公司2024年2月3日生产的四喜丸子产品中含有鸭源性成分,但未在标签中标注鸭源性成分来源,因当事人未对2024年2月3日生产四喜丸子产品进行留样,执法人员对该公司2024年4月28日生产的四喜丸子产品留样进行抽检,经检测同样含有鸭源性成分。经原因排查,因工作人员疏忽,该公司在配料完成后未及时将配料记录归档造成配料记录丢失;因管理欠缺,库管人员未对2024年2月3日生产的产品留样;因产品更新升级,在四喜丸子产品中新加入了鸭肉香精配料,但未对标签进行及时更正,造成产品中检出鸭源性成分。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武市监崔责改【2024】060301号)后,当事人承诺积极予以整改。当事人2024年2月3日和2024年4月28日生产了两批次四喜丸子产品,其中2月3日生产了10箱,每箱30袋,共300袋,2024年4月28日生产了15箱零一袋,每箱30袋,共451袋。截止案发,除留样用4月28日生产的四喜丸子一袋外,其他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200元/箱。经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上述批次四喜丸子的成本为180元/箱。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2
津武市监崔罚﹝2024﹞40号
经调查,天津市鸿福楼食品有限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JGUC8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12022206102)。经营场所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千户庄村,主要从事肉制品生产。2024年5月22日食品安全监管科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千户庄村的天津市鸿福楼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2023年2月3日生产的四喜丸子产品检验样品留样,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进行控制。5月22日检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BCS24042655F),报告中显示该公司2024年2月3日生产的四喜丸子产品中含有鸭源性成分,但未在标签中标注鸭源性成分来源,因当事人未对2024年2月3日生产四喜丸子产品进行留样,执法人员对该公司2024年4月28日生产的四喜丸子产品留样进行抽检,经检测同样含有鸭源性成分。经原因排查,因工作人员疏忽,该公司在配料完成后未及时将配料记录归档造成配料记录丢失;因管理欠缺,库管人员未对2024年2月3日生产的产品留样;因产品更新升级,在四喜丸子产品中新加入了鸭肉香精配料,但未对标签进行及时更正,造成产品中检出鸭源性成分。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武市监崔责改【2024】060301号)后,当事人承诺积极予以整改。当事人2024年2月3日和2024年4月28日生产了两批次四喜丸子产品,其中2月3日生产了10箱,每箱30袋,共300袋,2024年4月28日生产了15箱零一袋,每箱30袋,共451袋。截止案发,除留样用4月28日生产的四喜丸子一袋外,其他已全部销售,销售单价为200元/箱。经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上述批次四喜丸子的成本为180元/箱。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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