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兴隆镇双兴农资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洪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2MA15B4LN6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兴隆镇大有村一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3〕42号
经查,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从哈尔滨市火麒麟肥业有限公司购进“金股”含氨基酸水溶肥料30瓶(共2箱),购进价格为200元/箱(一箱共15瓶),然后以2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已经销售15瓶;剩余的15瓶,在抽检后担心产品质量不合格所以并未出售,全部用于自家耕地使用,共获利100元。
经查,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从哈尔滨市火麒麟肥业有限公司购进“金股”含氨基酸水溶肥料30瓶,购进价格200元/箱(一箱共15瓶),然后以2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已经销售15瓶;剩余的15瓶,在抽检后担心产品质量不合格所以并未出售,全部用于自家耕地使用,共获利100元。
双辽市兴隆镇双兴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货值金额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第八十七条的裁量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货值金额50%罚款,即300元,罚没合计:400元 。
300.00元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