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锡豪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伟潮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560893185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西海工业大道16号(住所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23
(2020)粤06行终290号
佛山市顺德区锡豪食品有限公司,冯**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6-23
(2020)粤06行终289号
环保行政处罚纠纷
佛山市顺德区锡豪食品有限公司,冯**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6-23
(2020)粤06行终290号
佛山市顺德区锡豪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6-11
(2020)粤06行终290号
行政管理
佛山市顺德区锡豪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6-11
(2020)粤06行终290号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佛山市顺德区锡豪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11-21
(2019)粤0606行初1004号
佛山市顺德区锡豪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30
2020-02-27
(2019)粤0606行初1004号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佛山市顺德区锡豪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20-08-05
2020-07-15
(2020)粤06行终290号
佛山市顺德区锡豪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北环行罚罚字﹝2025﹞13号
2025年8月1日,我镇执法人员到达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西海工业大道16号的佛山市顺德区锡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上址建设了屠宰及肉类加工项目,主要从事速冻食品的生产。检查时你单位的油炸工序正在生产,有油烟产生,油烟经高压静电式油烟处理器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单位的废气排放口FQ-00711排放的废气进行抽样监测。我镇于2025年9月1日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HB251600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你单位在监测期间,废气排放口FQ-00711排放废气的油烟实测浓度为3.0mg/m3,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试行)》(GB 18483-200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 值的0.5倍。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屠宰及肉类加工项目的生产,主要生产速冻食品。项目的生产的工艺生产流程为:鸡爪鸡亦:解冻→冲洗→去毛刺→浸泡→调味→煮熟或油炸→ 包装→成品;猪肉或鱼肉:搅拌→调味→煮熟或油炸→包装→成品。你单位油炸工序有油烟产生,配套了高压静电式油烟处理器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后排放。你单位于2011年取得编号为北20110059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表》,于2012年2月28日完成环保竣工验收,项目位于一般工业区。2025年8月1日我镇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油炸工序正在生产,有油烟产生,油烟经高压静电式油烟处理器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公司的废气排放口FQ-00711排放的废气进行抽样监测,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日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HB251600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 你单位在监测期间,废气排放口FQ-00711排放废气的油烟浓度为3.0mg/m3,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0.5倍,超标因子数目1个,超标排放的油烟属于B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时期属于一般期间,且你单位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经2025年9月15日、2025年9月19日复查,你单位接入FQ-00711排放口的油炸生产线没有生产,排放口FQ-00711连接的高压静电式油烟处理器正在检修没有开启。你单位 于2025年10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和广东顺冠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25B090155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你单位油烟浓度平均值为1.4mg/m3,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油烟排放标准, 违法行为已改正。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罚款
1000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