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徐州喵物家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子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4MA25QE6DXW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睢宁县沙集镇沙集村人民路4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睢市监处罚﹝2024﹞00262号
当事人于2021年4月份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徐州喵物家具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玩具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住所为睢宁县沙集镇沙集村人民路48号,然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在睢宁县玫瑰园4栋3单元305室。 经查,当事人自称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在淘宝上注册店铺,店铺名称为:宾博汽车企业店,该店铺主要销售车钥匙模型。当事人自称其淘宝店最初经营模式是:有顾客从其淘宝店铺下单后,当事人从宝世车品店,耀文汽配,诚志钥匙之家三家拼多多店铺下单,由拼多多店铺发货给顾客。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带有 图案商标的车钥匙模型共计14个,均是从拼多多宝世车品店下单,下单价格,即当事人的购买价格为24.8元,在当事人淘宝店铺销售价格为19.8元,该产品为引流商品,无获利。当事人销售带有 商标的车钥匙模型有1单是从拼多多店铺宝世车品店下单,下单价格为118元,在当事人淘宝店铺销售价格为148元,另外2单是从拼多多店铺耀文汽配下单,下单价格为81.9元,在当事人店铺销售价格为125元。当事人销售的带有 商标的车钥匙模型是从拼多多店铺宝世车品店下单,下单价格为29.8元,在当事人店铺销售价格为58元。经核算,当事人在拼多多代拍并在淘宝铺上销售带有“ ”商标销售了16个,无获利,带有“ ”商标销售2个,获利16元,带有“ ”商标销售4个,获利82元。 从2024年2月20日开始,当事人经营模式改为在1688网站大批量采购带有“ ”“ ”“ ”商标的车钥匙模型,还有带有上述商标的钥匙扣,当事人分别从1688网站上的邗江区云彬电子经营部和佛山市禅城区古尚伽达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两个店铺购进上述配件,购进价格分别为1394元和1890元。当事人开始在睢宁县玫瑰园4栋3单元305室进行简单组装后进行发货。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扣了带有“ ”“ ”“ ”商标的车钥匙,奥迪钥匙是267把,销售价格是19.8元/把,奥迪标是142个,购进价格是0.1元/个,奔驰钥匙(三键)是30把,销售价格是82元/把,奔驰(帆船)是30把,销售价格是82元/把,奔驰标数量是209个,购进价格是0.1元,保时捷钥匙是39把,销售价格是58元/把,保时捷标是142个,购进价格是0.1元。 当事人自称无法提供所销售的钥匙模型以及钥匙扣的“ ”“ ”“ ”商标的使用授权书,也无法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情形,也无法提供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情形,也无法提供有合法进货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情形,也无法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后,当事人在本局人员的监督下主动彻底消除并销毁侵权物品,包括侵权广告,标贴,标签及带有侵权标示的商品,印刷品。 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 ”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戴模勒·本茨公司,注册证号是:26582,核定使用商品含“各动机动车,车辆用发动机及其另件”,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 ”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奥迪股份公司,注册证号是:241121,核定使用商品含“机动车辆和零部件”,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的“ ”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保时捷股份公司,注册证号是:17733378,核定使用商品含“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制钥匙圈”,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在明知其为假冒产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情形。 针对上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车钥匙及钥匙扣,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也无法提供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也无法提供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也无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 ”“ ”“ ”对应。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共计13250.9元,获利242.4元。
罚款金额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2.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000.00元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3-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