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威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路雯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81MA0DUY0G64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0号3层30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5
(2024)苏0682民初903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朱**
河南威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115号
经查,行为一:当事人在天猫平台销售的“医用疤痕贴”使用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2222639531,实用新型名称:一种医用疤痕贴。专利内容为: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用疤痕贴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医用疤痕贴,包括:基材层和离心膜层,基材层,所述基材层上端固定连接有离心膜层,透气结构,所述透气结构包括医用硅胶凝层,所述医用硅胶凝层内部填充有药剂,所述医用硅胶凝层下方设置有透气层,所述透气层内部开设有透气孔,抗拉伸结构,所述抗拉伸结构包括抗拉伸层,所述抗拉伸层固定连接在离心膜层上端。本实用新型实现该种疤痕贴利用透气孔的透气性好,使毛孔中的水蒸气通过微孔排放,增加皮肤舒适度,增强治疗效果,且该疤痕贴抗拉伸性好,避免使用时出现损坏,提高了装置的实用性和透气效果,与其宣传页面关于专利的宣传内容一致。
行为二:当事人于2025年12月9日通过微信委托“小丽设计工作室(电商美工)”制作二类医疗器械“产后疤痕修复凝胶”的设计宣传,内容为“不是淡纹,是除疤”等用语,当事人本次委托内容为三款产品宣传页面设计,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 400 元,折算单个产品广告费用为 133 元,“产后疤痕修复凝胶”的广告费用为 133 元,医疗器械广告对产品功效做保证。
行为三:当事人于2025年12月9日通过微信委托“小丽设计工作室(电商美工)”制作二类医疗器械“医用疤痕贴”的设计宣传,内容为“99.9%高浓度硅酮、治疗疤痕”等用语,制作一类医疗器械“高分子固定绷带”的设计宣传,内容为“剖腹产疤痕改善94.51%,手术疤痕改善95.51%”等用语,当事人本次委托内容为三款产品宣传页面设计,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 400 元,折算单个产品广告费用为 133 元,“医用疤痕贴”与“高分子固定绷带”的广告费用共计为267元,医疗器械广告对产品功效做保证,广告虚构使用效果,不能提供宣传依据。
综上,广告费用共计400元,当事人提供有支付凭证截图。根据以上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认定广告费用400元。截止被查时,当事人已整改了该宣传页面。
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4“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倍3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1“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3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共计1650元的行政处罚。
165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2
金市监处罚﹝2025﹞489号
经查,被举报产品“医用疤痕贴”和“硅酮祛疤凝胶”都是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委托“AAA专业作图橙子电商”制作“医用疤痕贴”和“硅酮祛疤凝胶”的宣传页面,于2025年7月21日在天猫店铺“威升医疗器械专营店”上架销售,产品宣传内容含有“专利修复、疤痕增生、新旧疤痕进阶修复”、“深层修复、专研重度、增生、新旧疤痕、高效三步、疤痕无痕迹”等宣传用语,但“医用疤痕贴”2025年7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桂械广审(文)第270620-09625号,广告审查内容为:“BEONISI博尼思、治疗修复 疤痕增生;【广告批准文号】:桂械广审(文)第270620-09625号;“硅酮祛疤凝胶”2025年3月6日经青海省广告审查机关审批编发广告批准文号:青械广审(文)第 261208-04025号,广告审查内容为:“硅酮祛疤凝胶、青械广审(文)第 261208-04025 号。当事人的本意是在广告审查证明的基础上附上对应成分的科普信息,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产品本身,也更清楚自己的判断,但广告制作商在制作宣传页面时篡改了当事人已经被审查过的广告页面,运营也没有正确的认识到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审查许可的重要性,导致宣传页面与其获审批的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一致。两款产品的广告费用共计300元,当事人提供有支付凭证截图。根据以上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认定这两款产品的广告费用为300元。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4“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给予当事人450元的行政处罚。
45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