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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威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路雯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81MA0DUY0G6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0号3层30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5
(2024)苏0682民初9038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朱**
河南威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489号
经查,被举报产品“医用疤痕贴”和“硅酮祛疤凝胶”都是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委托“AAA专业作图橙子电商”制作“医用疤痕贴”和“硅酮祛疤凝胶”的宣传页面,于2025年7月21日在天猫店铺“威升医疗器械专营店”上架销售,产品宣传内容含有“专利修复、疤痕增生、新旧疤痕进阶修复”、“深层修复、专研重度、增生、新旧疤痕、高效三步、疤痕无痕迹”等宣传用语,但“医用疤痕贴”2025年7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桂械广审(文)第270620-09625号,广告审查内容为:“BEONISI博尼思、治疗修复 疤痕增生;【广告批准文号】:桂械广审(文)第270620-09625号;“硅酮祛疤凝胶”2025年3月6日经青海省广告审查机关审批编发广告批准文号:青械广审(文)第 261208-04025号,广告审查内容为:“硅酮祛疤凝胶、青械广审(文)第 261208-04025 号。当事人的本意是在广告审查证明的基础上附上对应成分的科普信息,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好的了解产品本身,也更清楚自己的判断,但广告制作商在制作宣传页面时篡改了当事人已经被审查过的广告页面,运营也没有正确的认识到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审查许可的重要性,导致宣传页面与其获审批的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一致。两款产品的广告费用共计300元,当事人提供有支付凭证截图。根据以上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认定这两款产品的广告费用为300元。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4“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给予当事人450元的行政处罚。
45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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