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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鑫康源烟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盛克军注册资本:4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BM2WQR1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路18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593号
经查:2023年9月20日石首市芳雲宾馆经营者李云芳从武汉市汉阳区顺泰宏副食店(顾洪波,身份证号:331082198709021254)以抵账方式拿回5件(共30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没有出具相关凭证,李云芳自己请客吃饭喝完了1件(共6瓶),2023年10月22日,石首市芳雲宾馆经营者李云芳找到石首市鑫康源烟酒商行老板娘陈艳萍,两人以口头形式协商好以单价320元/瓶的价格将另外4件(共24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寄存在当事人店内售卖,销售完后以320元/瓶结账; 2023年10月23日石首市鑫康源烟酒商行经营者盛克军驾驶私家车在芳雲宾馆找李云芳将另外4件(共24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运到店内,存放在大厅待销售区域,没有出具相关凭据,该品种酒当事人正常进货渠道进货价格为310元/瓶-335元/瓶,对外销售价格为350元/瓶,货值金额:8400元, 该酒外包装标识为:白云边20年陈酿酒,酒精度:45%VOL,净含量:3L(500MLx6),固态法白酒,香型:浓浆兼香型,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箱编码:306446615218584678,生产日期:2023-06-25F,1箱;外箱编码:449451823296847634,生产日期:2023-05-25FJ,3箱。 2023年10月25日,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夏腾子现场对上述4件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白酒出具的产品辨认证明书,鉴定结论为:假冒白云边白酒。 同时查明,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8日依法注册的白云边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第5576721号注册商标“白云边”所有人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截止),该公司委托并许可湖北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白云边”注册商标。 因武汉市汉阳区顺泰宏副食店经营者顾洪波及李云芳两人均供述提供的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为正品,查获的4件假冒“白云边”白酒就是他们提供的,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武汉市汉阳区顺泰宏副食店、李云芳不作为行政处罚主体,该假冒白酒查获地点在石首市康源烟酒商行待销售区,该商行无法提供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的来源,故主体认定为石首市康源烟酒商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白酒4件; 3、处以罚款29800元。
298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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