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库西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小娜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1MAC702JQ4R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莲坂二区2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狮市监处罚〔2024〕9026号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属于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所规定的食品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墨鱼干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墨鱼干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墨鱼干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供伪造的供货凭证作为证据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较低,违法行为轻微,且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条款从轻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规定的裁量幅度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50000.00元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