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景华腾龙酒店用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荣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KK8Q29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独田园丁小区刘丕定处租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市监处罚〔2023〕81号
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从2015年9月取得《营业执照》后一直在麻栗坡县景华腾龙酒店用品经营部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1年从昆明购进3个品种7台燃气灶具,其中:“JZY-58A型家用燃气灶具”双口购进1了台,购进价格100元/台,销售价格130元/台;“JZY-58A型家用燃气灶具”单口购进了2台,购进价格50元/台,销售价格70元/台,未标注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未能提供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SZCY3.5-ZL-014型商用炒菜灶”购进2台,购进价格70元/台,销售价格90元/台,未标注厂址、生产日期,未能提供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豪华型火锅炉”购进2台,购进价格70元/台,销售价格90元/台,未标注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未能提供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相关材料。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严格履行经营主体责任,致使其经营的上述3个品种7台燃气灶具未经过CCC强制认证和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对外待售,货值金额共计380.00元。至2023年7月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销售了“JZY-58A型家用燃气灶具”单口灶具1台,销售收入70元;销售了1台“商用炒菜灶”,销售收入90元;销售了“豪华型火锅炉”1台,销售收入90元,共计获得销售收入250.00元,取得违法所得25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识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CCC强制认证和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2)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4)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JZY-58A型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炒菜灶”“豪华型火锅炉”3种型号的燃气灶具,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未经CCC强制认证和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JZY-58A型家用燃气灶具”2台;“商用炒菜灶”燃气灶具1台;“豪华型火锅炉”燃气灶具1台,共计3个品种4台燃气灶具;
2.没收当事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250.00);
3.对当事人经营未经CCC强制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4.对当事人经营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灶具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柒拾陆元整(¥:76.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叁佰贰拾陆元整(¥:5326.00)。
5076.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