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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徐长城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长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02MA28QDMH4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村中心路17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市监处罚〔2024〕626号
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村某某路某某号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未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未查验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应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3.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04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2
金婺市监处罚〔2023〕166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凌晨从东站新农贸市场购进上述不合格豇豆。购进数量为10斤,购进单价为3元/斤,购进金额共30元,无进货查验记录。截至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豇豆不合格报告止,该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4元/斤,销售金额共40元,违法所得共10元。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上缴国库。上述合计罚没人民币5010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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