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裕兵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裕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EKUBU3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鼓楼新建街水利综合部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3〕78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从山东临沂进购施蒂沁润柔肌修颜隔离霜30瓶,进价4.5元/瓶,售价10元/瓶;01号白皙色粉饼20个,进价4.8元/个,售价10元/个;当事人没有建立化妆品销售台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还剩施蒂沁润柔肌修颜隔离霜20瓶、01号白皙色粉饼14个,货值金额为340元。经当事人要求,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进行了现场销毁。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款:“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