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红兴隆二九一农场大明眼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德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5MA1D6GMA9M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场部5委72栋1层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18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从集贤县晶亮眼镜店购入(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360ml生产批号:1240092一瓶,生产日期20240323,失效日期20270322、(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20ml生产批号:1240000171两瓶,生产日期20240905失效日期20270904、(海丽恩全视)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20ml生产批号:2250000011四瓶,生产日期20250116失效日期20280115、(海丽恩全视)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20ml生产批号:2230174九瓶,生产日期20231110失效日期20261109共十六瓶,货值金额合计128.5元,无消费者因购买使用涉案医疗器械产生伤害的反馈,当事人实际未销售成功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医疗器械,无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事实:1.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及牌匾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
2.当事人现场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销售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的事实;
4.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6.当事人提供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的购进来源合法和产品质量合格。
7.当事人无因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1、罚款1000.00元,2、没收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6瓶。
1000.00元
-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