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匠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一博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GU4HWX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1277号启迪科技园(宁波)2号4-1室(B1栋401-2)(一照多址)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2
(2025)浙0211民初67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匠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亿联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亿联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12-22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匠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亿联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深圳亿联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8
(2025)浙0211民初67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匠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亿联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亿联赋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4
2021-11-12
(2021)京73行初17003号
其他
宁波匠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5
(2025)浙0211民初6748号
宁波匠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朱**
裁判文书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9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匠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7
2021-11-23
(2021)京73行初17003号
宁波匠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5﹞15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5日委托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GXY-2309220V~50Hz规格型号的迷你全自动洗衣机(滚筒洗干一体机)5台,进价348元/台。自2024年12月15日至2025年4月17日期间以368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1月8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测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GXY-2309220V~50Hz规格型号的迷你全自动洗衣机(滚筒洗干一体机)进行了抽检。2025年4月17日,本局收到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测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DQJ20250014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对所抽样品的十八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骚扰功率、辐射骚扰”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被判定为不合格。同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024年家用电动洗衣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DQJ20250014),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涉案商品已售空,货值共计1840元,违法所得6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GB4706.10-2005国家标准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368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GB4706.10-2005国家标准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商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3680元。
368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