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宝沃宾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7HGX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中海国际商业中心2幢103-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卫公罚﹝2023﹞145号
被处罚人:绍兴市柯桥区宝沃宾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7HGX0现已查明:2023年07月06日,绍兴市柯桥区宝沃宾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1种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数量8件,且于2023年07月07日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中国银行柯桥支行,账号:396*****78429,地址:柯桥街道瓜渚路299号,缴款时请随带本决定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绍兴市柯桥区宝沃宾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元;
2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