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浠水县义乌小商品直销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秋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9X50W8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团陂镇团陂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4〕91号
经查,上述涉案商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4月底从武汉汉正街小商品市场购进的,其中“南孚”5号电池购进数量120粒,“南孚”7号电池购进数量120粒,购进单价均为1.9元/粒,销售单价均为2.5元/粒;至查获时,尚未销售的“南孚”5号电池116粒,“南孚”7号电池88粒。经营额共计600元。2024年6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提供也未做情况说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商品时没有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书和进货凭证,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同时查明,“南孚”系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0077373号,注册人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2020年07月14日至2030年0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聚能环”系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9482042号,注册人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2017年05月14日至2027年0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9)。...[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5号电池116粒和“南孚”7号电池88粒;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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