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秀先蔬菜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秀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6EDCJW7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习水县东皇街道大陆村黔北商贸中心17栋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21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现场抽样信息确认表》复印件各1份、现场抽样照片10张,证明案件来源及对当事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记录表》、《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米辣)按规定现场核查情况,证明对当事人送达小米辣不合格检验报告及复检告知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米辣)以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情况的事实,证明不合格小米辣数量、金额、来源、销售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No:SR25041232)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小米辣)经检验不合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习水县利民蔬菜批发部送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和供货商经营主体资质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成员身份信息相关情况,证明当事人进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米辣)相关凭证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手机微信聊天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从供货商进购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米辣)交易记录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另售单》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22日进购食用农产品相关情况,证明当事人食用农产品(小米辣)无其他来源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按印、盖章)认可。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21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金额小、违法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2
习市监处罚[2024]140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线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