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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平江乡和珍早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和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2MA6F406D8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平江乡中学路口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市监罚[2025]140号
经查明,当事人(不记得进货时间)从榕江县平江乡小潘副食批发部购进了1.营养快线水果牛奶饮品2箱(1箱/15瓶),进价3.3元/瓶,售价4元/瓶;2.鸡蛋风味挂面(生产日期:2024年8月12日)2箱(1箱/24包),进价1.5元/包,售价2元/包。据调查,至案发时,当事人涉案食品共14件,货值金额为34元(4元×3瓶+2元×11包=34元),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均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4.经营者及其配偶身份证打印件2份,证明其身份及基本情况信息; 5.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时其经营场所处于经营状态的事实; 6.当事人销售的超期食品放大图片打印件2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销售预包装食品资格的事实。 8.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供货方取得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由当事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并经调查属实。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黔东南州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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