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县喜来乐粮油批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泰伟 | 注册资本:2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1MADD3PY46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义乡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自治县普义乡新街上组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宁处罚〔2026〕66号
当事人在办理了《营业执照》而未经审批许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到其它商店购进各种品牌的香烟来进行销售,共计12.3条,合计金额1772元。查获时均尚未销售出。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卷烟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应的一般处罚情形:“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31.6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壹元陆角)。
当否,请批示。
罚款531.6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叁拾壹元陆角)。
当否,请批示。
531.60元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