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铂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凤贞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1MAC0U1R58Y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南区冯家寨自行车园区纬一路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邢处〔2025〕13053125000118号
2025年9月18日,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和执法人员对冯家寨所辖区进行安全生产排查,在邢台市铂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现正在使用的其中一台厂内机动车,该厂负责人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内厂内机动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邢台市铂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其7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5年9月26日,经我局再次对邢台市铂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厂未按照指令书要求进行改正,仍然无证使用特种设备。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再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2025年9月26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河古庙搬来广宗经营,这台厂内机动车开始投入使用,因当事人疏忽未及时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