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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捷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雷勇注册资本:666.6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46M0YC4Q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6号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实验楼6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04月11日对高平市宏瑞实业有限公司安装于脱硫塔排放口烟气CEMS进行烟气采样,SO2、氮氧化物现场测定,烟气中颗粒物现场采集样品后,送回实验室进行检测称重,2025年4月22日出具涉案《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MA/WTB0106-1)。 当事人在出具报告编号为JCMA/WTB0106-1的《检测报告》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线索移送函(晋市环函〔2025〕259)》中指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MA/WTB0106-1)现场检测数值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气校准量程。 经调查,采样现场使用标准气体SO?《标准物质证书》编号:GG10142-240601,含量为10.4 mg/m3,有效期:2024年6月1日-2025年6月1日,生产厂家:河南源正特种气体有限公司;NO标气的证书编号:206213127-240602,含量26.7 mg/m3,有效期;2024年6月2日-2025年6月2日,生产厂家是河南源正特种气体有限公司;NO2《标准物质证书》编号:200245903025-250315,含量10.2 mg/m3,有效期: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5日,生产厂家是河南源正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现场使用仪器:大流量低浓度烟尘烟气测试仪;型号规格:MK-1001D型;仪器编号:240130127575;制造单位:济南明乐科任智能仪器有限公司;校准日期:2025年1月6日;批准日期:2025年1月7日;《校准证书》编号:LH842-255003121。 当事人在进行现场仪器校准时,仅使用SO?、氮氧化物(NO、NO2)三种标准气体的一个浓度进行校准,标准气体标签显示浓度分别为:10.4 mg/m3、26.7 mg/m3、10.2 mg/m3,现场仪器校准浓度分别为9.6mg/m3、25.7mg/m3、9.5mg/m3。此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7.2.3 污染物排放现场检测 7.2.3.1 气态污染物CEMS(含O2) 7.2.3.1.1 示值误差“待测CEMS运行稳定后,分别进行零点校准和满量程校准。依次通入低浓度(20%-30%)满量程值、中浓度(40%-60%)满量程值和高浓度(80%-90%)满量程值的标准气体;读数稳定后分别记录各浓度标准气体的显示值;再通入零点气体,重复测试3次。”及《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A.4.1“气态污染物CEMS和氧气CMS示值差 c)仪器经上述校准后,按照零气、高浓度标准气体、零气、中浓度(50%~60%的满量程值)标准气体、零气、低浓度(20%~30%的满量程值)标准气体的顺序通入标准气体。若低浓度标准气体浓度高于排放限值,则还需通入浓度低于排放限值的标准气体,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的火电污染源还应通入浓度低于超低排放水平的标准气体。待显示浓度值稳定后读取测定结果。重复测定3次,取平均值。”的要求。 校准后,采样人员进行现场采样并检测SO?九次,检测结果分别为:53mg/m3、48mg/m3、31mg/m3、24mg/m3、25mg/m3、44mg/m3、37mg/m3、34mg/m3、37mg/m3,测定结果均大于标气校准浓度;现场采样并检测NO九次,检测结果分别为:28mg/m3、27mg/m3、18mg/m3、27mg/m3、20mg/m3、29mg/m3、29mg/m3、29mg/m3、29mg/m3,共有7组数据大于标气校准浓度;现场检测NO2九次,检测结果均为0。 现场实测样品中SO?、NO的数值部分结果超过仪器校准量程的100%,当事人未重新选择校准量程,再次校准并测定样品数值,致使现场检测数值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气校准量程。此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1.3”样品测定结果应处于仪器校准量程的20%-100%之间,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及《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13 注意事项 13.2“测定结果应处于仪器校准量程的20%-100%之间”的要求,且受采样现场烟气流速、生产工况及自然环境等因素影响,采样环境具有不可复现性,2025年4月11日现场测定数据无法通过后续手段进行复核或验证。 二、《线索移送函(晋市环函〔2025〕259)》中指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MA/WTB0106-1)原始记录中,颗粒物采样记录的样品编号与称量原始记录的样品编号不一致,存在样品无法一一对应的问题。 经核查,当事人在现场采样过程中以“采样头原始编码”作为样品标识,并依据《河南捷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采样控制程序》(文件编号:HNJCJC-QP-027)的规定,将“采样头原始编码”系统转换为实验室检测所用的“样品检测编码”。该转换过程通过任务编号JCMA/WTB0106-1对应的《样品登记编码表》予以完整记载,从而在采样编码与实验室检测编码之间建立了清晰、可追溯的一一对应关系。 三、《线索移送函(晋市环函〔2025〕259)》中指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MA/WTB0106-1)废气低浓度颗粒物重量法称重的原始记录,显示湿度为41%,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6 仪器和设备 6.4 分析称重设备 6.4.2“恒温恒湿设备 应符合HJ656中恒温恒湿设备的要求,温度控制(15-30)℃任意一点,控温精度±1℃,相对湿度应控制在(50±5)%RH范围内。”的要求。 经调查,此报告的原始记录,当事人与2025年4月5日对采样涉及到的采样弯头称重及2025年4月14日,对采样的的颗粒物进行称重使用仪器为1、仪器名称:电子天平(十万分之一);型号规格:ME55/02;仪器编号:HNJC-EQP- 0085/C044403339;制造单位:梅特勒;校准日期:2025年2月21日;批准日期:2025年2月22日;《校准证书》编号:LX884-255059987;2、仪器名称:恒温恒湿称重系统;型号规格:BTPM-MWS1-D;仪器编号:HNJC-EQP-0107/1410;制造单位:丹东百特仪器有限公司;校准日期:2025年2月21日;批准日期:2025年2月22日;《校准证书》编号:RG842-255059581。 当事人提交了《2025年4月恒温恒湿称重系统温湿度监控记录》及《采样前弯头称重记录》作为证据,根据上述记录,2025年4月14日进行样品分析时,温湿度监控记录显示湿度为51%;在对采样前弯头进行称重时,环境湿度为50%,在国家标准要求的空气湿度在(50±5)%RH的范围内;2025年4月常恒温恒湿称重系统温湿度监控记录的湿度均在(50%-53%)RH范围以内,符合国标要求。当事人以此主张原始记录的“湿度41%”系笔误。执法人员复合核2025年4月5日采样前弯头称重环境湿度显示为50%,与当日恒温恒湿称重系统温湿度监控记录能够一一对应,在询问时,技术负责人能明确阐述《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中恒温恒湿设备在对颗粒物进行称重时,相对湿度应控制在(50±5)%RH范围内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张“湿度41%”系笔误予以认可,当事人分析称重的实验环境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的要求。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5日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郑东市监处〔2025〕18号);2025年2月10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接受委托的检测架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0422环罚决字〔2025〕7号);2025年12月26日,因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河南省生态环境选为2025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进行发布。
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罚款35000元整。
350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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