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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金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永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1MA775QFG0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工业园区霍尔果斯瑞鑫农副产品收购有限公司1栋(研发综合楼22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6〕54号
(一)为实施骗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构购进业务 你公司通过资金回流的形式取得新疆塞外江南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1份,价税合计19,568,988.00元,同时上游企业新疆塞外江南农业有限公司虚构购进业务同时对外虚构销售业务,且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1份,价税合计19,568,988.00元,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的资金交易流水、新疆塞外江南农业有限公司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新疆塞外江南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收购合同等证据资料共同证实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利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你公司利用获取的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2023年你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款1,610,013.51元,取得出口退税1,610,013.51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第四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
其他违法
16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21
2
霍关检快罚字(2022)00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霍尔果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霍关检快罚字[2022]0009号霍尔果斯金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于永海;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委托霍尔果斯速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边境小额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940220220000062756),2022年12月7日,经我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鲜桔23000千克,实际装载14720千克,少装载8280千克,装载未申报鲜菠萝8280千克。经查,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出口应报检货物未报检,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上述涉案货物申报价值人民币9.5315万元。和企业资料等为证。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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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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