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七星关区兴达石材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春华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308872497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工业孵化园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星市监处罚﹝2023﹞1646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4月向销售二手叉车的老板以12万的价格购买了叉车(产品编号:FT02677)1台,用于石材厂里面的搬运石材货物等所用,当年5月19日当事人到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叉车的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名称:七星关区兴达石材厂,设备使用地点:七星关区何官屯中小企业孵化园,设备种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种类:叉车,设备代码:511052240120210001,设备类别:机动工业车辆,单位内编号:1#,产品编号:FT02677,发证日期:2021年5月19日。 2023年6月,该台叉车定期检验到期,当事人向毕节市特检所报检,毕节市特检所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14日到达当事人的石材厂内对该台叉车进行检验,检验发现以下问题:1、大灯、倒车灯等灯具坏;2、喇叭坏;3、右前轮缺1个螺丝帽。特检所检验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将以上问题整改完毕后于7月30日之前报特检所,但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也未向特检所再次申请报检,毕节市特检所于2023年8月28日对当事人使用的叉车(产品编号:FT02677)出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整改完毕后向毕节市特检所申请报检,但是并未引起当事人重视,导致这台叉车在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继续在当事人的场所内使用。 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石材厂内对当事人的叉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场所内有工人在使用该台检验不合格的叉车在搬运货物。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又是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应当知道安全生产和使用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重要意义,但当事人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并未引起高度重视,其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给我们的监管带来了极大不便。 调查人员收集调取的证据有: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叉车的事实; 证据三:照片4份和视频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叉车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叉车的事实; 证据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叉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及其受委托书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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