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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官山镇立娥鞭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立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81MA48TDD16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丹江口市官山镇五龙庄村1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江市监处罚〔2026〕105号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进一步核实产品质量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委托《十堰市工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对涉案烟花品进行检验。 ?2026年3月9日,我局收到十堰市工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6WH0002),产品名称“大吉大利”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24-09-30,标称生产单位浏阳市山枣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检验依据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24426-2015《烟花爆竹 标志》,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结构和材质5.4.5不符合GBGB 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其他项目符合GB24426-2015《烟花爆竹标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现场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及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的时限及联系方式,当事人现场提出认可检验结论并放弃复检权利。 ?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涉案商品的合格证及《湖北久航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单号XSD20260100112),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4日从湖北久航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浏阳山枣大吉大利”组合烟花20箱,进货单价115元/箱,截止2026年2月22日案发当事人已销售9箱,零售价130元/箱,剩余11箱被本局依法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本案不合格烟花货值金额为2600元(20箱×130元/箱)。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之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当事人实际获取利润135元(9箱×15元/箱)。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售出的不合格烟花已被消费者燃放未能召回,已售出不合格未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 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查明,当事人2026年1月24日单次采购烟花爆竹数量已超出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的规定,我局已按程序将该线索向丹江口市应急管理局移交,湖北久航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已另案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的烟花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且当事人已售出部分不合格产品,有不当得利的情形,应依法予以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浏阳山枣大吉大利”组合烟花11箱;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0.00元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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