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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临川区临汝酿造酒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进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02MACNRNHK1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湖南街1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61号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该小作坊进行抽样检验,依法履行程序并告知。同年,12月1日将抽样检验结果反馈至我局,12月5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并出具了2025年5月13日被抽样当天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当事人对于监督抽检结果无异议,对于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事供认不讳。经查,该小作坊3月12日当天生产15kg稻谷酒除抽检2kg外,未查实有对外销售行为,现场亦未发现剩余酒品。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所得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事实,其主张其余酒品均为自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
2026-03-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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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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