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石五行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邵国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068638182L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道一委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06
2019-07-23
(2019)吉0204行审165号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石五行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3﹞030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3日生产牛板筋至案发上述批次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给南关区阿龙食品商行,无库存。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5日召回涉案牛板筋,并已进行了集中销毁处理。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61.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50.49元。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共生产牛板筋1箱,每箱240袋,共计240袋,上述涉案批次产品的成本价格为2.23元/袋,销售价格为2.29元/袋,上述批次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给南关区阿龙食品商行,已无库存。当事人在接到涉案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后,履行了召回义务,制定了召回计划,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经计算,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49.6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49.60元。当事人表示上述批次涉案牛板筋不合格的原因是抽检的单位没有严格按照产品说明在常温下进行保存,运输时间长乃加至高温,导致造成的菌群严重超标,但当事人未提供出其质疑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向组织抽检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表示其于生产当日送至第三方辐照灭菌公司进行辐照灭菌,但由于辐照公司在对上述批次涉案牛板筋进行辐照灭菌时没有收钱,所以没有辐照公司出具的该批次涉案产品辐照灭菌票据。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也未提供出其灭菌过程的相关记录材料。当事人于2022年6月9日共生产辣味明太鱼250袋,其中240袋销售给通化市成顺商贸有限公司,5袋为留样,5袋自己食用,上述涉案批次产品的成本价格为3.1元/袋,销售价格为3.2元/袋,至案发已无库存。当事人在接到涉案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后,履行了召回义务,制定了召回计划,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召回的上述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162袋,并已将召回的162袋及留样5袋,共计167袋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集中销毁处理。经计算,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00元,获利为人民币249.6元。当事人已于2022年6月13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综上所述,上述3个批次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10.6元,2个涉案批次的牛板筋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0.09元。
2022年9月5日、2022年12月6日、2021年11月4日,办案机构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移送的案件线索,该线索当事人生产经营的3个批次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3个批次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010.6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0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供出灭菌记录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由于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2022年7月18日对当事人做出过以下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此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时间距前一次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时间较短,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办案机构认为其符合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已于2022年6月13日注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在收到涉案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并减轻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案机构认为其符合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办案机构建议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9元;3.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2023年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罚告〔2023〕0501034号)。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局要求举行听证。办案人员:修杨、成佳萍分局负责人:李欧2023年6月29日
6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