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百生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微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7G83H63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美溪镇曙光委利民1号楼门市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10068号
经查,当事人自诉2024年10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带有“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标识的电池(南孚5号电池44粒、7号电池36粒),进货价为1.6元/粒,销售价为2元/粒。现场核查时,上述商品在店内柜台上进行销售,检查人员在店内其他地方未发现其他涉案商品。当事人购进时未核实供货商的营业资质,采购时并没有留存相关采购票据凭证,当事人也未能提供销售记录、进货台账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不能说明涉案商品提供者。截至2024年10月26日我局核查时,涉案的80粒南孚电池未售出,当事人的货值为160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经营者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自然人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外观情况及商品标价;
4.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开具的介绍信1份、投诉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6.第40077373号和第19482042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权授权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两名厂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委托授权范围;
8.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共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10.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页打印件2份,证明涉案商品商标注册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涉案侵权电池80粒。
0.00元
-
2024-12-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美溪市场监督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