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饶弟波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734780499L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浏阳市枨冲镇张家店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8
(2020)湘0181民初66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宝隆兴源包装有限公司
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13
2022-01-18
(2021)内0123民初1762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56594.46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30
2021-10-15
(2021)湘0181执508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北海市昌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39867.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4-22
2021-04-12
(2021)湘0181执2169号
合伙协议纠纷
阳市航运造纸厂(普通合伙)与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 执行裁定书
145177.5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4-22
2021-04-12
(2021)湘0181执2151号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执行
浏阳市宝隆兴源包装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执行裁定书
111584.00元
执行案件
5
2018-11-13
2018-05-21
(2017)内0981执46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贺某某与被执行人丰镇市腾达顺发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5〕351号
2025年4月25日接到启东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启市监案移〔2025〕10-0421号),该函有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闪亮美人(烟花爆竹)产品的抽样检验情况,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No:J2024YH1046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 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来到浏阳市张家店出口礼花厂检查并送达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报告进行签收,且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5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2025年7月9日调查终结。
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闪亮美人(烟花爆竹)”系以经销商订单要求进行生产,订单主要通过电话进行约定,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生产并入库了4件“闪亮美人(烟花爆竹)”。当事人提供《入库单》(日期:2023年10月16日)证明。 2023年11月8日,订货经销商从当事人仓库拖走订购的4件“闪亮美人(烟花爆竹)”,共计864元。当事人提供《出库单》(2023年11月8日)证明。上述产品无法召回。货值金额864元,违法所得864元。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64元;
2、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728元。
1728.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2
浏市监处罚(2025)142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 1260元;2、处罚款2520元。
252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