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钱王汽配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钱学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97DRP9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汀田街道宏地未来城B1幢1单元1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2
(2024)浙0326民初2402号
合同纠纷
温州钱王汽配有限公司
徐**,湖南融创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4-05-17
(2024)浙0326民初2402号
合同纠纷
温州钱王汽配有限公司
湖南融创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
平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6
合同纠纷
温州钱王汽配有限公司
湖南融创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
裁判文书
平阳县人民法院
2
2024-06-24
合同纠纷
温州钱王汽配有限公司
湖南融创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288号
2025年03月,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空气流量传感器上使用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当事人生产了68个空气流量传感器(已包装)和297个空气流量传感器(未包装)。已包装的空气流量传感器销售价格为50元/个,未包装的空气流量传感器销售价格为5元/个。截止2025年04月05日案发时,当事人尚未售出过上述空气流量传感器。故可查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88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68个空气流量传感器(已包装)和297个空气流量传感器(未包装);2.处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2
平阳应急罚决〔2024〕第000076-2号
2024年5月30日,平阳经开区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钱王汽配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温州钱王汽配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三楼)的安全出、疏散通道被占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7 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一项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第五十九条实施标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出口、 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封堵的),处罚档次二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出口、疏散通道但被占用: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0.3 万元以上0.6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
21000.00元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